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3大类食品118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3大类食品118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市岚山区阿牛菜业批发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杆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淄博高新区南营市场王希波果蔬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和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志诚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和百菌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青岛市市北区优悠鲜果蔬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泰安市宁阳县杜家村农贸市场李红梅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青岛市黄岛区奇奇水果店销售的梨,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沂水县赶大集果蔬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龙军水产店销售的乌鳢,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广饶县大王镇惠客来超市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荆荣英油条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济宁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福建省古田县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省古田县大丰工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美团外卖—振华超市(济南人民商场店)(经营者为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在美团(手机APP)上销售的标称为温县旺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饼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8/9,规格型号:60克/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县旺青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日照惠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招贤店销售的标称为田豆(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宁德市十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提暖饼(青提味)(生产日期/批号:2024/7/17,规格型号:400克/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兰陵县鑫麦源煎饼店加工的面煎饼(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济南市历城区倍佳便利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尚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馓子(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4/6/5,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众想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高密市孚信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任丘市家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猪肉卷(生产日期/批号:2024/1/6,规格型号:500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新泰市新交情羊肉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砂锅),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夏津县延广生鲜肉食店加工的酱驴肉,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临沂市兰山区新怡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华冠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生产日期/批号:2024/1/8,规格型号:100g/袋),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此内容整理自“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