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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45座山体列入济南市初步保护325座山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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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2018年5月1日起,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正式实施。章丘素有“小泉城”的美誉,更是一个多山的城市,我区45座山体列入济南市初步保护山体名录,是济南市重要的泉水涵养区,为进一步促进《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我区山体保护工作,切实提高山体保护水平,彰显小泉城特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予以刊发,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让山体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让青山绿水勾勒出城市美丽的边际线,让章丘更加“显山露水、青山绕城”。


      山是城市的脊梁,水是城市的灵魂。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我区区委、区政府提出实施四大提升工程,加快建设济南东部新区,生态提升工程作为重要一项列入其中,高起点编制破损山体整治规划,积极拓宽治理渠道,高标准推动治理工作。同时,探索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矿业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等破坏山体行为,山体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然而,由于历史等原因,一些山体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目前侵占、破坏或违章建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办法》的出台尤为重要,让山体披上了制度性管控保护的“金钟罩”。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4号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涵养泉水生态环境,彰显泉城特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损害担责、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并落实责任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山体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跨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等山体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旅游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重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十一条山体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山体现状,保护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保护名录及保护控制线,一般保护名录及山体保护范围,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作出规定,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山体保护界桩、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新建、扩建坟墓;(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第十七条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快环境治理、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规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因自然因素或者开发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的,应当采取措施将山体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在山体修复过程中,禁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山体修复治理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方案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予以编制,经专家论证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或者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会同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城乡水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山体权属单位或者修复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侵占、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信息平台,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共享山体保护信息。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绿化、城乡水务、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侵占、破坏山体等行为,或者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山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适用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章丘45座山体列入济南市初步保护325座山体名录

    危山、黄旗山、青旗山、五顶山、玉龙北山、北峪岭、文凤山、没口村西山、没口村北山、陡道西山、姑子山、瓦口岭北山、石磨顶山、高山、锦屏山、垛庄北山、章丘莲花山、双风山、谷等崖、蒲皇南山、北明庄山、西庵山、北峪大顶、黄草顶、四角城北山、十八盘南山、磨二起、海山、曹曹峪顶、雾山子山、百丈崖、岳滋山、射垛西山、射垛南山、垛庄水库南山、南麦腰东山、章丘大寨山、西岭山、西大岭、围子岭、东大岭、寨山、北窝山、珠眼山、三王峪北山。


立法保护青山 践行绿色发展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要点解读


  1、《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什么时候起实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济南市山体保护步入法治轨道。


  2、《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明确提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生态发展理念。济南作为省会城市,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全方位地加强山体保护,并落实到山体保护立法、执法监管、建设项目审批、保护管控等各个方面。

      二是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侵占山体情况较突出,因缺少统一规划和山体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部分山体位于规划用地红线以内,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有削坡建设情况,不仅破坏了山体景观,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山体保护和治理机制体制不健全、破坏山体处罚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渣土倾倒占压、违章建筑上山、开山种地、擅自建墓、违法开采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对山体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虽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遭到破坏的山体自然环境,短时期内难以恢复到原始生态。

      三是群众对泉城美好生活提出了新的期待。山是济南的根,泉是济南的魂。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品质和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护好山体,是对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综上,无论是从响应国家自然生态保护战略的角度,还是从回应群众美好期待的角度,均需尽快通过立法对山体实施严格保护。


  3、山是城市的脊梁,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哪些事不能做,如果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新建、扩建坟墓;(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因人为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进行治理。不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作为省内第一部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山体保护办法,请问如何保护好山体?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山体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是在开发建设前加强源头管控。《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十三条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同时,初步划定了泉水直接补给区、南部山区、白泉泉域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325座山体保护控制线,控制线内除公益性项目外禁止开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应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二是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从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等方面充分考虑,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是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四是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的,采取措施将山体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修复治理。

      五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5:济南山体资源丰富,全市642座山体中,哪些山体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按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是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二是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三是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四是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五是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六是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目前,济南市325座重点保护山体主要考虑保泉工作需要,下一步将按照上述规定,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原则,继续扩大重点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对全市山体进行严格保护。


  6:在《办法》出台前和施行后,山体遭到破坏了怎么办?

      一是对历史上开采破坏的山体,因责任人灭失,济南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将“三区一线”(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列入治理范围,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措施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态环境。二是目前的山体修复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投资,这种模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办法》明确提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人和受益人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将由政府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部分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周边山体上进行乱搭乱建、毁林种菜、违法采石、倾倒垃圾、私自建坟,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要求,重点加强山体保护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上述类似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罚,对破坏山体的典型案件将在各类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宣

来源:今日章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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