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时,因公路上有坑避让不及摔倒,责任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章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晚上在某公路骑行时,因路上有个大坑,刘某避让不及时,不慎摔倒导致摩托车损坏。刘某认为作为道路的管理者某公路事业中心,放任路面损毁而不予修复且不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及妨碍同行的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一纸诉状将某公路事业中心及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路段存在坑洼,有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认定坑洼的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某公路事业中心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因某公路事业中心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骑行的刘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判令某公路事业中心承担部分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对该部分责任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的机构,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应在相关危险路段通过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未及时养护、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以说,“骑车遇坑摔倒,别吃哑巴亏,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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