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章丘区刁镇街道西外环延长线西侧堆有大量固体废物。经调查,该单位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在卸料后罐内会留有一定量的剩料,为防止固化在罐内,将清理后的混凝土剩料堆放在了该处,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人民币(人民币17.5万元整)。
指导意义
本案中该单位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在卸料后罐内会留有一定量的剩料,为防止固化在罐内,贪图方便随意的将清理后的混凝土剩料堆放在了章丘区刁镇街道西外环延长线西侧空地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依法对该单位已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使企业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