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自从商品房越来越多后
物业这个行业也应运而生 但是很多业主和物业有过摩擦 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等等... 各种纠葛,让人头疼 网上关于“物业只收钱不做事”的爆料 比比皆是 比如小区电动车被偷 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的监控形同虚设 比如小区路面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
最新法规来了 今后如果物业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 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去年江苏苏州一小区的业主就很开心: 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 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 并且,还是由业委会成员 挨家挨户把这个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
原来,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 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 而公共收益这笔钱
其实咱们每一家都有份!
小编就先来说说
啥叫 公共收益 ↓↓ 请问,你们家小区的电梯里 是不是这样的 ▼ ▼ 这样的
你们家小区的灯箱
是不是这样的 ▼ 还有,你们家小区的门禁杆
是不是这样的 ▼ 大家注意到了吧, 列举的这些公共设施上, 都是有广告的! 当然,这些广告都是要收费 还有呢,比如: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 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 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 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来源:法制日报、沈阳晚报、苏州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