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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公布网络谣言(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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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7: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济南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人员,有力净化了全市网络社会环境。

一、案件回顾

案例一

近日,网友张某某为泄私愤,在群里发布被害人母亲卖身,妻子死亡的虚假信息及其它侮辱诽谤的信息,该微信群有群成员415人,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发生在2024年1月28日,市民张某霖报警声称在某演唱会场馆发现炸弹。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警力和专业排爆队伍紧急排查。经过专业人员的仔细检查,确认场馆内并无危险物品。张某霖的报警内容被证实为虚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张某霖实施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01|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2|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案释法

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为泄私愤等目的,编造虚假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四、公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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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9:2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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