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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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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9: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区经营主体2023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备注: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广告业统计范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并报送广告业年度统计事项,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选择农专、个体用户登录)。


(二)手机端:


  1、关注“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公共服务—年报入口”,按提示进行年报。


  2、下载“爱山东”APP,选择年度报告填写,按提示进行年报。

四、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含“多报合一”事项),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经营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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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0: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注册登录 然后用信用代码登陆 第一次有点麻烦 之后就是分分钟搞定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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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1: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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