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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7 12:12: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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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放烟花,长清公开征求意见
1月6日,记者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了解到,相关部门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市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长清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jfb2018@163.com,邮件主题标明“公告修改意见”;

2、通过固定电话0531-85086621(工作日9:00-17:00拨打);

3、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邮政编码250300。

   长清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5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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