弭某为向董某追要4万余元欠款,在某路口将董某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截停,声称将其扣押抵欠款。董某得知后立即报警,但弭某仍以董某欠钱为由拒绝放车。最终,在交警大队帮助下,董某取回车辆。 随后,董某向章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弭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停车救援费等共7万余元。 弭某辩称,本案的起因是董某欠款不还,其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本人没有扣押董某车辆,是董某司机自己将车辆停留下。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董某诉讼请求。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弭某因与董某存在经济纠纷而将董某的涉案车辆扣押,事实清楚,弭某应当对董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董某要求弭某赔偿停运损失、停车救援费等损失,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弭某辩称其没有扣押车辆,而是董某的司机自己将车辆停留下,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弭某赔偿董某损失67100元。 判决后,弭某追悔莫及,表示不应一时冲动,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自动协商履行了判决义务。 生活中,因经济纠纷而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不仅无法使债权得到清偿,而且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采取不当措施,以免自己受到损失。 当然,法律也为合法的“私力救济”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允许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应当是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并且在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此内容整理自“章丘法院”。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