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2)父母无住房声明及承诺、落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写明落户原因、详细地址,限落单位、区县人才、社区集体户)。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相关卫健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对卫健部门不予办理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凭亲子鉴定证明等手续按无户口人员相关程序办理。 2、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双方无住房声明及承诺、落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需写明落户原因、详细地址)及上述申办手续,在其中一方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一)基本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非婚生育说明; 4、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相关卫健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对卫健部门不予办理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凭亲子鉴定证明等手续按无户口人员相关程序办理。 2、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双方无住房声明及承诺、落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需写明落户原因、详细地址)及上述申办手续,在其中一方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一)基本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本; 4、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 5、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不含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或一方为市区以外家庭户,所生子女随集体户一方居住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双方无住房声明及承诺、落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需写明落户原因、详细地址)及上述申办手续,在其中一方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一)基本条件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或华侨的,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属华侨在国外所生子女的需同时提交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本); 3、结婚证; 4、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父母现役军人证件(限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 (2)学生证件(限父母双方是在校学生); (3)父母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限父母双方是华侨); 5、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关系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相关卫健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对卫健部门不予办理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凭亲子鉴定证明等手续按无户口人员相关程序办理。 2、父母双方一方在高校集体户、另一方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3、父母双方一方为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一)基本条件 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死亡的,可随具有抚养权、监护权的其他亲属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一)基本条件 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女方为现役军人(士官)的,所生子女可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限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申报的); (2)落单位集体户说明(由本人提交,写明落户原因、单位详细地址,限在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的)。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落户。
(四)相关提示 父母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
(一)基本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收养的未成年人户口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一)基本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申报收养登记。
(二)申办手续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一)基本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办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需提交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国境外死亡证明,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本; (4)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注销。
(一)基本条件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应征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注销。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区(县)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租赁住房处(限该房屋上无户口,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学历证明、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 2、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济南市、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以上人员在济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市内迁移将户口迁至合法产权房屋处。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按居住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居住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产权房屋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在产权房屋处落户。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 2、租赁住房落户。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商河、平阴两县按本县原租房落户政策执行。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按就业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就业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就业确认材料;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按投靠途径申请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迁济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夫或妻投靠在济一方、父母投靠在济子女、子女投靠在济父母,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属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除上述落户地址外,其在济一方为人才集体户成员的,可在该集体户落户。其他亲属投靠在济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亲属关系材料、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限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对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市内迁移,可选择在现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在济无合法产权房屋及稳定职业声明(需写明借住地详址)办理。 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 一站办结”。 (一)“一窗受理”。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居民申请落户迁移途径和原因,当场受理。
(二)“一表申请”。由受理民警从实有人口系统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打印交群众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一站办结”。凡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即来即办,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一)申办手续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受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迁出。
(一)申办手续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受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迁出。
(一)申办手续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受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迁出。
(一)申办手续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受理程序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迁出。
(一)基本条件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6、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办手续 1、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父母子女关系材料(限成年人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2、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3、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家或还俗证明。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姓名变更的,提交本人申请和劳动收入证明;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的,提供本人同意证明;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提供双方协商同意协议书及本人同意证明;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的,提供双方协商同意协议书。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一)基本条件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可以申请办理性别变更登记。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更正登记。
(一)基本条件 市级民族事务部门依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同意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二)申办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限变更民族)或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限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予以更正)。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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