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了解到,济南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近年来,济南市山体保护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山体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该法规草案中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即日起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http://www.jnrd.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济南将对山体保护进行立法。新规一旦公布,违章建设、城区开山种地、倾倒渣土、擅自建墓、违法开采等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将站在法律高度进行治理。 目前山体保护难成合力 据了市已完成山体调查工作,全市共有山体642座,其中历下区21座、高新区21座、市中区62座、槐荫区6座、天桥区7座、历城区154座、长清区146座、章丘区114座、平阴县111座,山体面积约为2626平方公里。 近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提出“显山露水”的城市发展理念,连续开展“六城联创”“划定保泉生态控制线”、“拆违拆临、还绿于民”等重点工作,山体保护和治理修复都是关键要素。 当前山体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是开发建设项目侵占山体。侵占、破坏山体进行违章建设、城区开山种地、倾倒渣土、擅自建墓、违法开采等行为时有发生。山体生态环境改善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各级政府虽然加强了管理和查处力度,积极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山体治理修复,但治理修复难度较大。 另外,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该工作涉及国土、规划、林业、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职责,相关保护规定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为此,对山体保护进行立法非常必要。 列保护名录严格管控 济南将列出山体保护名录,实施重点保护。《草案》拟定,济南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国有林场、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范围内的山体,优先列入山体保护名录,通过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实施重点保护措施。 目前,济南已完成了泉水直接补给区内177座山体的保护控制线划定,实地埋设了保护界桩,并制定了管控措施,现已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正在进行调整完善,征询社会意见后,将申请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017年还计划组织开展南部山区和白泉泉域152座山体的保护控制线,目前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剩余山体保护控制线,主要为章丘区、平阴县和长清区部分地区,分别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划定。 在此基础上,《草案》拟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的严格管控措施:除了军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以及其他涵养水源、改善山体环境的工程以及林草措施以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禁止擅自对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既有的合法建设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并根据生态保护和山体保护的需要逐步迁出”、“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停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应当逐步关停”。 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也有要求,《草案》提出,应当适当开敞临山空间,进行适当距离退让,符合城市廊道布局的要求,做到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山体范围内倒垃圾今后要罚 《草案》对可能造成山体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拟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山体进行违法建设,属于违法占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范围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侵占、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在山体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破坏林地的,由林业和城乡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补植。补植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等由作出处罚的县级以上林业和城乡绿化主管部门确定,补植林木养护期不少于两年,对补植未成活的林木应当继续补植,直至成果达到原效果为止。 山体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对山体环境不予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